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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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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9月27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号,采用掏卡捅锁等手段,窃得户内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夹克衫1件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号,采用掏卡捅锁等手段,窃得孙某某房内现金人民币40余元。

2.2021年10月3日左右某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号,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孙某某房内现金人民币320余元。

3.2021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号,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许某某夹克衫1件、孙某某房内现金人民币40余元。

4.2021年10月15日左右某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号,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一楼大厅桌布下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元,后又用陈某某放在桌上的车钥匙,打开陈某某停在户外的轿车,在驾驶座扶手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10元。

5.2021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号,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王某某房内现金人民币20元、孙某某房内现金人民币2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夹克衫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许某某。

2021年11月10日,**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某用被告人李某某未结算的工资赔偿孙某某人民币402元、陈某某人民币120元、王某某人民币20元,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均谅解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夹克衫、房卡等物证照片;

2 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施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6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勘验检查等笔录;

7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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