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5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住本市钟楼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邹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互联网上架构了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宣传该平台专门从事全澳门的博采专营业务,投资者的利润全部来源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在澳门的利润分红,并以此为噱头拉人头发展下级人员,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依据。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在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注册会员必须由老会员使用自己的账号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会员分为一至六个代理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需购买100筹码,下同)、二级代理(300筹码)、三级代理(500筹码)、四级代理(800筹码)、五级代理(1000筹码)、六级代理(1200筹码),筹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为1:6.8。新会员最低购买一级代理,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筹码,即新会员最低需要缴纳7480元人民币注册费,然后才能在平台购买筹码和代理等级进行投资,享受投资分红和拥有发展新会员的资格。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设置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投资分红是指会员每天可享受其投资金额的1.4%分红比例;代理奖又称“推广佣金”是指会员可享受其发展的一代至二代下级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10%提成,三代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20%提成;业绩奖是指根据会员一至六级的代理等级,分别可以享受下级一代至二十代所有会员每天投资分红的5%至20%提成。会员通过分红方式获得的筹码是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注入会员账号之中。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先后经过三个发展阶段。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为“提现阶段”,该阶段每个会员账号收益达到100筹码,便可进行提现操作。2018年4月28日至11月8日为“兑冲阶段”,2018年4月27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关闭提现功能后,开启所有会员账号的筹码转让功能,会员账号内的筹码需要转变为现金,只能将筹码进行转卖或者注册新会员直接收取注册费用,会员发展的下级越多也就获取现金越多。2018年11月9日后为“手机APP阶段”,邹某某、冯某某组织各地总代理、团队长大量转移老会员和发展新会员,并收取会员注册费用,APP没有开通提现功能和筹码转让功能,但会员账号内的筹码可在手机APP的平台内进行挂卖。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成为六级代理,后通过当面宣传、微信宣传、带人去听课等方式,大肆宣传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发展金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大量下级会员,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2018年4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发展下级层级在3层以上,下级会员数在3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级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至少572690元。
2021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另案处理的周某某、金某某、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数据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