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测试 / 朱某甲危险驾驶案

朱某甲危险驾驶案

开始打字练习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圩**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苏B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利港街道出发前往常州市火车站,途径常州市青洋高架后在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虹景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苏BP****号小型普通客车高架卡口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发布,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