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于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4月30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14日至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盗窃作案3起,窃得自行车1辆、电动车2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770元。
1.2021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135幢楼下,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蓝相间的自行车。
2.2021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常州市天宁区华润国际花园697-102号商铺爱玛电动车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杂牌二手电动车。
3.2021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兰陵尚品花园 26-13号商铺华商装饰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Q6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Q6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0元。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案发地点附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